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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应依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买受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卖房人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其双倍赔偿相关材料、设备的差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很多租住公房的“房客”利用政策优惠条件购买了公房产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房主”。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价持续上行,这部分公房成为纠纷的多发地带:承租户名的变更、公房产权的购买及房屋出售后的价款分配等问题成为纠纷的焦点。律师提醒市民交易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 2、购买产权,须经其他同主人同意; 3、房款分配,一般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折价补偿
以房屋产权纠纷为例,弄清房屋产权是买卖房产的“必修课”,防范产权纠纷需要先确定房屋的具体产权是否有限制。 (一)产权交易是否有限制。如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划拨、属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如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而大多数这样的单位都不允许其职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三)注意房屋用途限定。买房自住者可不必在意这一点,但如果是准备买房用作营业或办公,则应注意房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限定。若该套房屋不能用作办公,就只能望“房”兴叹了。 (四)房改房成本价未补足。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购买原产权单位的住房时,都是以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的。所以,如果购买的是当初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那么就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按相关规定,以优惠价、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该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五)市民不能买集体土地房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只能在本乡本土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直接卖给城市居民。 (六)乡产权房屋(又称小产权房屋)需经国家批准,征地开发,只有待土地性质由集体变为国有时,才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房产交易。目前,很多城中村的房屋以较低的价格吸引城市居民购买,声称可以办理房产证。而实际上,此类房产证是乡村集体发放的,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这类房屋一旦遇到纠纷或拆迁问题,购买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七)长期未办房产证的房子。如果购买的房子已经有多年的房龄,而房主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一直未办理产权证,这类房产很可能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最终无法办理产权证。这个时候买方要仔细查询,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缴纳税费而未办理,还是房子存在其他问题,导致无法办证。此外,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的同时,买家应要求卖方及时协助自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防卖方看房价上涨而毁约,给买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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