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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跟有没有批准逮捕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受到影响的还是刑事案件本身,就算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了,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从批捕到审查起诉的时间有可能都特别的长。假如对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可能会更久一些。
“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列举了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必要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里、亲友纠纷造成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十四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和帮助教育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7)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9)其他不需要逮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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