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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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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土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建设项目目标分解应遵循以下原则:(1)能分能合。这就要求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可以自上而下分解,也可以根据需要自下而上综合。不按工种分解,按工程部位分解。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也是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分解直观,可以连接投资、进度、质量三个目标,方便分析偏差原因。区别对待,有粗有细。根据建设项目目标的具体内容、功能和数据,目标分解的粗细应有所不同。(4)数据源可靠。目标分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服务于目标控制。目标分解的结果是形成不同层次的目标,成为各级目标控制组织和人员控制目标的依据。若数据源不可靠,分目标不可靠,则不能作为目标控制的依据。(5)目标分解结构对应于组织分解结构。前面提到过,目标控制必须有组织来保证,要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人员,因此有一定的目标控制组织分解结构。只有将目标分解结构与组织分解结构相对应,才能进行有效的目标控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保证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实际中,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但不依法履行保证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的职责,反而成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以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收入为由,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搞“地方保护主义”,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牟取个人私利,利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成为有的地方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情况,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为什么要明令禁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为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履行对产品质量的法定监督职责,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保证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基本执业准则,客观、公正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都不得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而在实际中,有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有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却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推荐企业的产品,甚至直接以对某些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谋取经济利益。这些作法,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所担负的职责相悖,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执业要求不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地出具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而不应倾向于某些生产者,对其产品进行推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更不应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与这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形成利益同盟,丧失其公正性。为此,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禁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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