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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
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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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6年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为元。
月销售额5000-2万元1,销售产品支付3%增值税,供应工作5%经营税。2、按增值税和经营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3、还有2%约个人所得税。4、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经营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征。
对于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允许增值税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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