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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数额规定

2022-02-0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6年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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