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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老人的监护人一般是配偶,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都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申请须有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方可生效。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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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重大民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所以,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必须:首先要办理监护人公证,证明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一般为父母双方,如果其中一方去世,也需指定另外一方为惟一法定监护人)。在办理产权时,需提交指定监护人的公证书、声明书(到公证处证明房屋买卖所得的用途是用作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等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等。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二)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一、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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