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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承担债务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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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转移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担保有许多相似之处。 在人的担保中,即主债之上存在担保关系。此时,主债权或主债务的转移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担保关系是否转移。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不经保证人同意转让,保证人应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主债务转让,担保债务不当然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①给付的行为必须合法: ②给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的; ③确定,给付行为应当在债权成立时确定的,至少在债履行时能够确定。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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