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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嫌疑人,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公安机关或案件被害人没有异议,法院不会审理。《刑事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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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经涉嫌诈骗,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四、经特赦免处罚的; 5、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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