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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执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不一定必须是家庭成员。 还可以是被监护、看护的人。这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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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待的军人之间的关系。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尊敬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犯了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了部队内部的团结。所以,本罪侵权的是双重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军事职员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造成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超出职责范围,非法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殴打、冷冻、体罚、威胁、人格侮辱、生病不治疗、随意减免工资和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提出过高要求,不得以虐待行为对待。受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死亡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谩骂、斥责和管理教育方法简单僵硬,部分受重伤或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分行为,不构成本罪,部分心胸狭窄,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受重伤或死亡是指虐待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伤亡,如殴打致死,疾病不加重治疗而死亡。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虐待部属因无法忍受而自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被破坏,患有精神疾病的虐待部属,部队变小,行政管理混乱,影响部队的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部队的战斗力下降,战斗失败的虐待部属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军的声誉等。行为者虐待部属的时间长,方法多样,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处罚,作为犯罪情节可以适当考虑量刑。(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指在领导职场的军事职员,即行为者和受害者之间有职务上的所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所属关系是根据有权限的领导人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人和被领导人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上下关系。确定所属关系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务条例》规定的免除权限为基准。所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序列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行为者和受害者之间是否构成所属关系是本罪成立的决定条件。职务不构成所属关系时,一军人对另一军人的迫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根据本法有关条款处罚,不得虐待部属罪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行为者虐待的结果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如果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就会成为故意伤害等罪。
从法律上讲,虐待行为不仅包括积极行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治疗、不吃饱饭、不穿暖衣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种犯罪只能通过告诉来处理,但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因强制或者威胁而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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