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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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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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