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申报债权期间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1、以财产支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支付标的是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因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可以申报的债权。2、以债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超过期限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得重新申报,但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