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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强行破坏公私财产价值1千元以上,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
强行破坏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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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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