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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展开到看守所会见、代为取保候审等具体工作。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
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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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可能会处以死刑。1、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2、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强奸案里的一般问题(一)强奸幼女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在日本,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二)轮奸问题: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三)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2)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罪的问题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核心认定要件是必须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你的描述来看,只要你们能确定对方并非是精神病人,或者即便是间歇性精神病,在与你弟弟交往期间,也并未发病,具备行为能力。结合你的描述,对方在沈阳同你弟弟发生关系,之后,又随你弟弟来到陕西,在这一期间,如果对方具备正常的行为能力,且你弟弟确实是强奸的话,对方早该报警了。有多次机会报警,而未报警。那么我认为从思维逻辑上看不能认定你弟弟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强奸罪的证据应当不足。但是前提必须是对方确实并非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即便是间歇性精神病在于你弟弟交往期间也并未发病。
1、一般不需要赔偿。强奸罪名比较特殊,不是赔偿的问题,把握好这一点,别被忽悠了。 2、是否涉嫌强奸罪,要看您有没有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与行为。这不是以仅以您的说法为依据的,还要看您朋友和他前女友的说法--如果对方是诬告、说了谎,一定会有漏洞或者矛盾,但是发现漏洞或者矛盾、揭穿谎言需要一定的知识、技能、经验以及一定的诉讼中的律师权利。 3、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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