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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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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所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非每个审查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犯罪嫌疑人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嫌疑犯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调查、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7种。只要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况(1)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嫌疑犯实施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一。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如果犯罪可能无法判处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就没有必要逮捕。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等不拘留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再犯罪等。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嫌疑犯、被告人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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