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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调解期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调解活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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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2)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事故发生时间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3)事故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照、事故车辆逃逸方向等。;(4)肇事嫌疑人的身材、衣着等特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如:抢救伤员、财产、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核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整个事故处理中的关键,也是交管部门的最主要职责之一。交管部门在进行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将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相应的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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