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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调解活动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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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及时消除隐患,保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正常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出具凭证是指值班交警在决定扣留相关车辆时,应当在扣留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处理,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应当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办理相应手续或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扣留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挂机动车号牌,没有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手续;(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四)交警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还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五)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六)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按照规定投保后。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的意义在于快速解决纠纷,赔偿数额需要双方都能接受,令伤者尽早得到赔偿。因为不清楚你的伤情到底有多严重,是否构成伤残,要住院多久,故建议你咨询一下鉴定机构是否能评伤残,然后决定是否调解。如果伤情够不成伤残,对方又愿意支付的赔偿满足你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电瓶车损失的话,可以接受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去法院起诉解决。因为有交强险,赔偿还是有保障的。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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