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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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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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