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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开性,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中有一个程序环节是民事诉讼法庭调查,那么在民事诉讼法庭调查中,具体包含哪些程序呢,在这个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具体需要做哪些准备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1、当事人的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不同意见的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当首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者答辩,也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后补充审判人员询问案件事实,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院调查重点,征求当事人意见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后,案件的相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展示,当事人必须进行质证。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质证质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质证。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3、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其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举证应注意 3.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2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3.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3.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3.6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4、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6、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7、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8、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9、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庭调查这一环节中,法院需要进行证据的采集首先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关法律证据,包括个人陈述,人证或者物证,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证据,可以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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