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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1月4日期实施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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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这方面的风险。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近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主要有以下领域需注意关注和防范。
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具体内容是规定了对于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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