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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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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起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当时没有发现伤害,经过检查和诊断,可以证明是由侵权引起的,从受伤确诊之日起计算。这样,受害者受伤后1年后被认定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权利睡眠的争论,也有因疏忽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故障鉴定一般需要什么时候开始《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GB18667-2002)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向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您做的应该是伤残评定吧不应该是伤情鉴定啊。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等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才知晓 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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