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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什么时候做?

2021-10-01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起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当时没有发现伤害,经过检查和诊断,可以证明是由侵权引起的,从受伤确诊之日起计算。这样,受害者受伤后1年后被认定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权利睡眠的争论,也有因疏忽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故障鉴定一般需要什么时候开始《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GB18667-2002)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向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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