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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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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教育; (2)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或假释后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在接到司法所送达的《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后,按照限定期限到司法所办理接受矫正手续;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有特殊情形并经司法所同意者除外)。其中A类每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二个月当面报到一次,每六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B类每半个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一个半月当面报到一次,每三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C类每周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当面报到一次,每月交一份矫正小结; (4)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提前五日内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境; (6)离开本市和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外出后应按时返回,并在返回后次日报告司法所; (7)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服从司法所或公益劳动委托单位的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其中A类每月不少于二个小时,B类每月不少于五个小时,C类每个月不少于十个小时; (8)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遵守学习教育纪律; (9)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行使依法被剥夺的权利; (10)遵守其他具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规定。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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