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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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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承揽合同纠纷判例管辖是如何确定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需要定做的项目。 2、定做原材料的提供。 3、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和质量要求。 6、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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