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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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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信访请求;(二)办理信访事项;(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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