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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户口迁移不涉及属性问题(即农业户口可以前往城市),则孩子的户口可以采取投靠母亲的方式进行。 需要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母亲户口簿、孩...
只要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孩子的户口是可以随同父(母)一起迁移的,与申报户口的时间是无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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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是地方性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接收意见,如果对方同意接收的,就可以转学籍借读,否则,就只能转户口就读。 转学籍手续参照如下办理: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无法办理,不能以投靠户主为由迁移户口: 1,户主去世的,当事人就算符合的户口投靠条件,在没有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也是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 2,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在该前提下,是不可以的: 1、新生儿只能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双方都是”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子女也是该户口性质; 2、在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同意接收,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农村)挂靠; 3、但是当事人原来是“非农业户口”的,迁入农村后,也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参与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户籍制度改革以“股”改为基础);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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