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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而申请宅基地的前提下:(一)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二)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时间为10日);无异议的,再提交审核。3、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资料;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或者改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2、自1982年2月《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直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7、根据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当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出部分返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9、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
格式:农村宅基地申请书XXX村委会:我叫XX,是XX大队的村民(阐述下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现状).因XXX原来(阐述下你的实际情况,就是无房,与父亲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把实际情况表述清楚就可以ile),现申请土地的划拨及在该土地上建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想XX申请宅基地一辅碃滇度鄄道殿权东护处,特此申请,敬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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