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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欺凌行为·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网上欺凌(C),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1、教育部门应运用道德与法治课程培训.典型案例引导.防欺凌教育现场会等多种方式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防治欺凌教育。学校要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加强学生之间沟通,培养合作精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等。2、教育.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家庭亲子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的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妇女联盟组织应通过学校和村(居)委员会定期组织家长讲座、家长教室等形式多样的主题训练,指导未成年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可以聘请家长学校上课,帮助家长了解学员欺凌的防治知识,提高家长的法治意识,落实家长责任。3、学校要制定和完善以下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一)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岗位职责;(二)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三)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四)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的具体工作流程;(五)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惩戒规定;(六)设置学校接收投诉和举报学生欺凌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七)其他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教职工履行相关岗位职责。4、学生欺凌的迹象是指玩耍和欺凌行为之间的一方的语言和动作会引起另一方的精神痛苦等行为。学校除了通过观察学生的身体.心理.物品.学生关系和行为等变化以及巡查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发现学生欺凌苗头,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发现校园学生欺凌苗头的信息及时预防欺凌事件:(一)学生调查表.家长或第三方反映;(二)学生曾经就读的学校:(三)班主任与学生沟通;(四)每周学生操行评价表;(五)心理咨询老师的反映;(六)校长信箱.心理咨询信箱;(七)学校周边商铺.监护人及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的反映;(八)手机短信.网络上的图片.视频及有关信息;(九)其他可以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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