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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变造伪造机动车牌一次扣12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非法的号牌,将挂有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扣留,并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十五日以内的拘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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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非法的号牌,将挂有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扣留,并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十五日以内的拘留和罚款两千元到五千元不等。如果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所谓变更,是指通过涂改已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改变其记录内容的行为。第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二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使用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会扰乱机动车辆管理秩序,带来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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