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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不了的起诉处理。 参加生育保险的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公司没有权利,生育津贴的性质与工资差不多。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生育时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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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市番禺区一名刚生完小孩几个月的妈妈,前两个月去社保中心办理了生育保险,社保审批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费生育营养费生育医疗费)已于12月底把金额直接转到了公司帐户,但前两天接到公司同事的电话,告知公司只能支付给个人的生育医疗和生育营养费两项项用,其生育津贴费归公司所有.公司方面这样解释说:由于生育产假(三个月)期间公司已支付了工资给我,所以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该归公司所有,说是生育保险条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我之前所在的公司都不是这样的,都是按社保中心支付的全额给个人的,所以我觉得好茅盾 1、公司这种做法(扣生育津贴费)合理吗? 2、生育保险条例有这样的规定吗? 3、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样维护我个人的权益?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恳请各位专业律师请尽快解答我的问题,感激不尽!
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根据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你如果是北京的,可以参考《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公司应按正常的工资发放,申报生育保险后,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是支付给产妇,生育津贴是发放给单位的。至于津贴和工资的差额,工资低于津贴的,按实际工资支付,工资高于津贴的,由单位自行解决高出的部份。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产假国家政策有详细规定: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1、按规定,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这个工资应该是由社保拿的。 2、但如果个人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与工资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3、如果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金,则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支付 产假时间:起步为90天,剖腹产+30天,晚育+30天,一胎多个:多一个+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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