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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湖南房屋契税新政策: 一、契税的税率 1、根据199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规定:全省土地契税、房产契税按4%的税率计征。 2、根据2005年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2%的税率计征。 二、契税的纳税程序 1、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日内,到县财政局设在县国土局和县房产局产权交易所的征收点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原件资料。 2、征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必要审查后,核实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等,并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管人员向其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三、契税的减免政策规定 契税减免审批手续由县财政局乡财局办理,一般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当天予以明确答复并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类情形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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