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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例,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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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后将有关财务资料隐匿或销毁,导致国家机关无法对其查处。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此类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毁灭罪证、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为打击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确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罪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隐匿”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该罪的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拒不交出”则是明知会计资料的去向,是不向相关部门移交,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妨碍依法对会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拒不交出的行为必须是以逃避依法查处为目的时才应受到追诉。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虽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但在妨害相关机关为依法进行查处活动而使用会计资料时,其社会危害性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社会危害并无实质差别,因而将为逃避依法查处而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为应受追诉的犯罪行为,符合立法原意。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后将有关财务资料隐匿或销毁,导致国家机关无法对其查处。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此类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毁灭罪证、掩盖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为打击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确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罪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隐匿”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该罪的追诉: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拒不交出”则是明知会计资料的去向,是不向相关部门移交,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妨碍依法对会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拒不交出的行为必须是以逃避依法查处为目的时才应受到追诉。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虽不影响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完整性,但在妨害相关机关为依法进行查处活动而使用会计资料时,其社会危害性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社会危害并无实质差别,因而将为逃避依法查处而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为应受追诉的犯罪行为,符合立法原意。
这个问题比较严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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