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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如何管辖?

2021-09-28
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影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公告期满即视为收到起诉书和传票,法院可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开庭审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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