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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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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15日内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1)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原告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具有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2000年1月1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应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书》。 3.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提交分割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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