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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租房申请表后,进入审核配租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点,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 初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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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宅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地无住宅或住宅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劳动者的,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1、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 (责任编辑:小云)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申请人为外来劳动者的,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具体政策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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