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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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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婚前同居的:(1)对于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2)分割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怎么分割婚前财产: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我国《》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我国婚姻法中的其它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离婚时,公司股权部分往往是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也是最容易忽略的内容之一。 争议焦点和易忽略的原因来自于,不是股权本身,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这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配偶方可主张分割该部分股权收益。诉讼中,需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股权收益,才可主张分割。这时候,证明股权收益则是一个难题,实践中,可签订婚财产协议,即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或者保留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投资和经营的证据等方式。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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