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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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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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