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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的,请求书应当载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达的地址以及需要告知受送达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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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缓期执行或者,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向外国请求安排、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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