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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的,请求书应当载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达的地址以及需要告知受送达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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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罚转换裁定将移管回国的被判刑人收监执行刑罚。刑罚执行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安排、鉴定人赴外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请求国应当就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作出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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