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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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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四)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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