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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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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不能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
无效合同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没有订立一方遭受损失的,如果该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行为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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