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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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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后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4)诈骗数额不同。前罪的数额一般都比后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前罪的起刑点比后罪的起刑点低。 (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用于融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储资金方与资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人或机构控制下的)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吸储时让办案人员所能内心确信的主观故意——是骗钱跑路还是正常投资,如是前者,则属于诈骗行为,以集资诈骗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不是罪名,但违法,受害者可以要求司法机会追究其责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法律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票据贴现、资金分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诈骗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者获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以下为非吸和集资诈骗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强调了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因此被细分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了如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集资诈骗罪,立法者对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做出了突出的表述,即以诈骗的手段(虚构事实、虚假的表述)取得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并致使钱财无法归还,他人受到损失。本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都受到了立法者的否定的评价,以行为人造成了出资人的财物损失达到了一定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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