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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起诉一般会经过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案件是比较特殊或者是重大的案件时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延期申请的,那么在...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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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拘留到逮捕再到起诉的最长期限可达7个月,包括侦查阶段的拘留37天,审查批捕的三到四个月,以及审理阶段的三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期限的回答为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 (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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