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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
行政处罚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进行:1。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必须按照这两种法律规范进行处罚;2、行政机关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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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抵扣相应的刑期。违法委员会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款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抵扣相应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扣刑罚,这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的,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财政部规定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在三天内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相似,只是程度不同,对自然人的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同时由于人身罚、财产罚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因而在实施刑事处罚前如果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可以相应折抵。《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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