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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外资保险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全、需要补交资料的,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的补交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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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至少包括计算机设备配置、网络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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