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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筹建报告,应当对该条其他各项的内容作出综述。...
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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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公司分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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