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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有价票证;(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对于罚没款的处理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存在私自返还或者扣留的情况,则涉及到侵占国家财产罪,是需要判罚处理的。另外对于罚没款的处罚应当基于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对于罚没款的处理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存在私自返还或者扣留的情况,则涉及到侵占国家财产罪,是需要判罚处理的。另外对于罚没款的处罚应当基于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定。
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至于应在行政诉讼何阶段提出民事诉讼,多数意见认为应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原告可能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外第三方的,法院了解案情后,应及时告知第三方,交待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会给二审的审理带来麻烦。二审若将行政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并裁判,就会造成民事部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局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我国两审终审的审判原则;二审若将案件发回重审,又与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规定相冲突,故应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由上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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