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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是房屋产权人擅自出卖他人房产,属于侵犯他人所有权,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如果房屋产权人同意出卖房屋,通过其对非产权人行为的追认,则非产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人对原合同不满意,还可以与买方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合同各项内容重新协商。 2、如果非产权人是为了房屋产权人的利益而擅自处分房屋的,可以不追究非产权人的责任。
卖家一般不可以擅自出售抵押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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