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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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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工人可以主张赔偿金,也就是说,使用者有权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计算两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 (一)是强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员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改选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二)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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