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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施工合同需要具备条件如下: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
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公司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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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资质条件包括下列几项: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本案中与贵公司签署劳务合同的为其公司分公司而非其本公司,从诉讼角度讲,如果其本公司大同分公司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由于我们当时并不清楚其本公司大同分公司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如需核实就要远赴山西大同,势必会增加时间及办案成本。另一方面,这份合同实质是一个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也就是一个非法转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本身也是有问题的。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冒然起诉这个公司,而这个公司提出合同无效抗辩,那么工程款势必要据实结算,我们要拿到工程款将会遥遥无期且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设定方案,巧妙利用农民工压力逼这个公司首先起诉,一方面解决了诉讼主体不好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合同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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