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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解释

2024-12-17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根据《若干解释》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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